市妇联团体会员是开展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妇联同团体会员的联系,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体会员在推进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2.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联的团体会员。
3.凡在市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家庭、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经市妇联同意,可作为市妇联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宣传和执行市妇联的决议;
3.向市妇联反映妇女群众有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4.向市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三、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妇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2.对市妇联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市妇联执委会会议。
四、团体会员的申报程序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1.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由社会团体向市妇联提交书面申请书;
3.填写《攀枝花市妇联团体会员申请表》(详见附件);
4.市妇联研究同意。
五、妇联与团体会员联动协同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
妇女代表大会应有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各团体会员配合妇联做好会员代表的推荐工作;市妇联召开执委会应当安排非执委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列席;市妇联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相应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市妇联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妇联工作情况,听取团体会员工作汇报,征询团体会员意见建议,交流团体会员工作。
2.沟通联系制度
加强市妇联与团体会员的沟通联系与服务,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团体会员建立“妇女之家”、“妇女微家”等活动阵地,建立女性人才信息库,组织开展各团体会员之间的学习交流。市妇联组织权益部负责团体会员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宣传发展部负责团体会员宣传报道;各相关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做好与团体会员的对口联系和服务。
3.调研指导制度
市妇联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有关团体会员可以共同参加,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团体会员应针对妇女儿童和家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团体会员定期向市妇联有关部门推荐女性人才和女性先进模范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女性人才成长。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团体会员应接受市妇联业务指导,向市妇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团体会员组织开展涉及妇女儿童的重大活动;团体会员的更名;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变动等。
六、团体会员的退出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市妇联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因工作原因,可向市妇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2.不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被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市妇联劝其退出。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妇联强制其退出。
七、附则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妇联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