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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遇家暴又被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3-02    撰稿部门:    选择阅读字体:【 小】    阅读次数:
 

以案说法—遇家暴又被转移财产怎么办

本期介绍:结婚本是美好的,但是在婚后双方总是为生活琐事争吵,配偶甚至施以家庭暴力,另一方应该怎么办?子女应该由谁抚养?向法院起诉离婚,配偶却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收集证据?因过错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为了更多地了解离婚的相关问题,我们有幸邀请广东罗光飞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的专访,以下欢迎罗光飞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遇家暴又被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的相关问题。

  案例简介:男方李某和女方严某通过网络认识并随后登记结婚。男方在女方剖腹产后第三天对女方实行了家庭暴力,此后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女方多次报警求助。女方在忍受不了家暴及因家暴形成恐惧心理后,带小孩外出居住,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并申请行为保全。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上诉期间,男方再次向女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女方报警并留存了证据。二审审理后发挥一审重审,发回重审期间,男方通过偿还债务方式试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发觉,因此女方要求男方少分财产。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请求,并作出了将孩子判给女方、夫妻财产以男四女六的比例进行分割、男方给予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支持人:罗光飞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夫妻离婚时有什么标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考虑什么因素?本案为什么一审不准予离婚,而二审又发回重审呢?

律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应该离婚的裁判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察: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矛盾激化程度,有无和好可能;夫妻是否分居两年以上;过错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赌博等等情况。
  本案中,一审认为,男女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已五年,且婚后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而且男方也表示希望与女方和好。因此如果法院审查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
  而二审认为,本案当事人经过网络认识、均自述缺乏深入了解,相识时间不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生活以及离婚原因看,双方性格差异和婆媳关系等发生矛盾,现在已经分居而难以改善生活状况。女方多次以家庭矛盾报警求助,男方在一审庭审中对是否离婚表达先后矛盾,女方离婚态度坚决。在上诉期间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有外伤,婚后生活无法改善,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女方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依法发回重审。

 

支持人:对于案例中法院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罗光飞律师您怎么看呢?

律师: 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正在对女方事实家庭暴力,最终做出了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解释人身保全涉及身份关系,且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有实施暴力的行为的,不能轻易做出保全裁定。
  我认为法院慎重做出保全是正确的。但评价申请人是否人身受到威胁时,应该对申请人提交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婚后矛盾激化的原因等综合判断男方有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倾向。本案也许是女方和律师的申请和复议没有结果,让男方更加大胆,男方不但反复找女方,而且在二审上诉期间,男方跑到女方上班的地方对女方实施了暴力行为。
  个人认为,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家庭暴力,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并申请了行为保全的,法院应该要作为行为保全。

 

支持人:女方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多次报警求助并且有报警回执等证据,但是一审法院还是没有认定这个事实。法院对于家暴的证据认定是不是过于严格呢?家暴为什么会难以被追究呢?

律师: 从案件来看,首先是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审查非常之严格。本案中,女方多次报警求助,且有笔录,病历和医疗票据等证据,但因为只有女方自己陈述被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男方在笔录中从未承认自己向女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不予认可。如果不是在二审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家庭暴力事件,也许法院还是对男方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认可。这证明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举证是非常艰难的,让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就是更加艰难的事情。
  另外法院过于对证据形式的要求,而不根据案件综合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是导致家庭暴力难以被追究的重要原因。
  当然最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家里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另外当事人自己取证的意识也薄弱,还有就是当事人通常不会因为家庭暴力马上报警处理,担心激化矛盾等等多因素的影响。

 

支持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是其中一个请求赔偿的情形吗?本案中,受害人成功拿到了1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这个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呢?罗光飞律师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该是多少呢?

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条文上看,家庭暴力也是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这1万元的赔偿数额,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象征性质大于实际意义,无法真正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惩罚过错方。而且对比其他地区,明显可以看到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裁量标准明显存在差异。
  比如深圳地区的精神损害标准,从我拿到的判决书来看基本都在3万元到10万元不等。我认为,深圳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更加合适,既能体现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受害人精神的抚慰性质,也能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性质。

 

支持人: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怎么处理的?案例中的男方在诉讼期间试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对于夫妻财产又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但是会照顾小孩和女方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发回重审一审法官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对女方、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女方占六成,男方占四成的比例进行分割。个人认为可以体现对女方和子女的保护,以及体现对男方作为过错方的一个惩罚性质。


主持人:案例中,法院还对当事人的孩子抚养权进行了判决,一般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会判给谁?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一、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的裁判原则为:
  1、子女不足两周岁的
  考虑到子女较小,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可以随父方生活。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
  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生活时间以及感情方面,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会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该要考虑三个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一个小孩一般按照不抚养小孩一方月收入的20%到30%,两个小孩不超过月收入的50%)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了离婚所关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希望对网友有所帮助。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罗光飞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律师: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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