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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郭翔-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26    撰稿部门:    选择阅读字体:【 小】    阅读次数: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申请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1.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2.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二)申请条件《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申请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24条

1.原则:书面;

2.例外:口头。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管辖法院《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

1.地域: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

2.级别: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文书形式: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

 (六)裁定时间《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

1.通常: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

2.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

 (七)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八)保护期限《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

1.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 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九)救济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

1.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十)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

 (十一)执行机关《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

1.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解读6-律师支招家暴如何维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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