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申请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1.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2.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二)申请条件《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申请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24条
1.原则:书面;
2.例外:口头。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管辖法院《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
1.地域: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
2.级别: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文书形式: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
(六)裁定时间《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
1.通常: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
2.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
(七)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八)保护期限《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
1.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 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九)救济方式《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
1.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十)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
(十一)执行机关《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
1.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